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律師會見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人犯罪嫌疑人的問題有哪些

法律5.85K
律師會見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人犯罪嫌疑人的問題有哪些
律師會見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人犯罪嫌疑人的問題有哪些
問題一:涉案單位的主營業務以及涉及集資詐騙事宜業務所佔單位業務的比例情況。實踐中,集資詐騙犯罪多以單位犯罪形式或盜用單位名義的形式存在,故在會見時,我們首要進行的詢問便是單位的具體情況。
問題二:公司架構情況以及業務部門經營情況。集資詐騙案件常通過推銷某種投資產品,進行集資或實行詐騙,而推銷任務多由涉案單位的具體業務部門負責,故瞭解業務部門的情況以及通過公司架構瞭解管理相關業務部門人員的信息,可對全案各個人員的地位、作用等有大致瞭解。
問題三:單位的投資情況。單位的投資情況包括單位內對於合法經營項目的投資、對涉及集資詐騙項目的投資,也存在單位對於集資後支付前部分被害人利息的“投資”。不同投資的比例,決定該單位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犯罪。
問題四:涉案金額情況。涉案金額問題永遠系集資詐騙罪的主題之一。而在偵查階段,審計報告等文件尚未作出、辯護律師又未能閲卷,只能根據犯罪嫌疑人處瞭解到的信息,推測涉案金額。
問題五:具體人員涉案金額及其性質,以及自身是否存在投資等。對於單位內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對涉案單位整體數額進行負責,而對於非上述人員的犯罪嫌疑人,其實際情況應具體進行分析。
問題六:公安機關所訊問的問題。公安機關的訊問問題,決定了案件具體偵查的方向,該方向不僅囊括涉案具體事實、金額、業務、項目等情況,也包括了具體某個人在整個案件中公安對其地位、作用的評價。進一步而言,對比每一次訊問的問題,還可以還原公安偵查的走向問題,推測其已掌握哪些信息以及希望掌握哪些信息等。所謂知己知彼,只有瞭解對方的動態、走向,才可根據情況提出針對性的律師意見。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
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