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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要如何解除

法律1.28W
事實勞動關係要如何解除
事實勞動關係要如何解除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以上規定,事實勞動關係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均可按照有勞動合同的情形依法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