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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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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 “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當事人的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關於近親屬的範圍,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從不同的立法目的出發,存在着不同的規定:


(一)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之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該條規定的近親屬的範圍相對較小。


(二)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民通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該條規定的近親屬的範圍,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和最親近的旁系親屬。這個範圍比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之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的範圍稍大。


(三)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這個範圍是目前最為廣泛的。


(四)《迴避規定》第一條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本解釋起草過程中,多數意見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對訴訟代理人修改主要體現兩個原則:一是滿足當事人的法律服務需求,方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二是有利於規範訴訟制度,抑制非法有償代理行為。


《92年意見》關於近親屬範圍的規定過於狹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訴訟案件中,近親屬範圍過窄,使得為未成年人指定其親屬擔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難。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範圍相對民事實體法中的近親屬的範圍應當有所擴大,建議不僅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還應當包括近姻親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為此,本解釋對可以被委託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範圍作了適當擴張,明確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