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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能力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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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能力的具體內容
監護人證明在哪裏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證明是某人的監護人的需要到指定的機構開具監護人證明。監護人證明一般需要到居住地所在的居委會進行開具,通常作為監護人的是孩子的父母,如果父母不具有民事能力或者已經過世不能繼續作為監護人的,需要辦理人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及個人的有效身份信息證件等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