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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指責具體有哪些

監護人的指責具體有哪些

監護人的指責具體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證其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分其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被監護人的身心發育和成長;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監護人的職責有關的法律有着明確的規定,所以對於具體的問題解決,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權益保障,所以有關的責任履行,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説,即使自己可以進行利益的維護,還是應該諮詢有關部門來幫助。

標籤: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