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公證的內容
眾所周知涉及到監護權的主要包括孩子以及精神病人,父母從孩子出生之日起即是孩子的監護人,但是如果父母不在了或者沒法照顧孩子,孩子的監護人怎樣確定呢?監護權公證的內容包括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監護公證的內容
1、申請人即被監護人的上述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的詳細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公民身份證號碼等。
2、關係人即被監護人的詳細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公民身份證號碼等。
3、公證事項,申請人因為什麼原因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要寫清楚原因並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
4、公證處依據《公證法》審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並出具公證書。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為什麼需要公證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形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四、怎樣辦理監護公證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監護權公證的內容為你做出的解答,被監護人由於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缺乏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因此需要監護。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他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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