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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強制執行的程序

法律3.32W
恢復強制執行的程序
恢復強制執行程序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
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於生效的民事調解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律強制執行。超過兩年的,如果在兩年內曾經向債務人索取過債務的,屬於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在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據後,申請法院立案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