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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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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例盜竊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列舉的證據有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發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鑑定、評估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受損財產的權屬證明;


(8)其他證據。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但如果是由於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則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但要注意的,由於緊急避險人採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若侵害人是兩人以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在我國的民法總則當中,財產遭到損害的侵權之訴的時間限制規定的是三年,而且在人身意外傷害當中,住院治療期間也要被算在訴訟時效的時間之內的,所以自己得知財產遭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就千萬不要再耽誤時間了,在經過協商以後如果對方能夠彌補給自己的財產造成的損失私了也可以,否則就一定要抓緊時間準備證據訴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