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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法院案例

法律2.32W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法院案例
離婚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離婚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一方到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後,另一方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在登記離婚後或者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後當事人才提出損害賠償之訴,則無法適用“離婚糾紛”這一案由。基於以上考慮,在“離婚糾紛”案由之外將“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確定為獨立的第三級案由。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賦予離婚糾紛中的無過錯當事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主張,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後的特定期限內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的特定期限內提出,對此,最髙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已經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