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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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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和談協議有效嗎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和談協議在雙方自願情形下籤訂的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的一部或全部,自願協商達成如何執行的協議。


對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有的學者認為“執行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自行和解的結果,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書執行,只有原法律文書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也有的學者主張,執行和解協議一經達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該協議明確了執行的方式、內容、時限,對權利人義務人都具有約束力;只要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就不能再按原判決執行,當事人也不能再反悔。


筆者認為,達成和解協議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個條件就是和解協議得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