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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約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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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約定之效力
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約定之效力怎麼調整的呢
審核處理合同時,發現在交易雙方所籤的合同中,特別是在一方的市場地位存在明顯優勢或非常強勢的時候,會時常出現一方要求另一方“承諾放棄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違約金調整的權利”條款。對於市場地位處於弱勢的一方而言,由於談判能力的不對等,為了促進交易的達成,在交易機會面前往往只能接受並簽署這樣的條款約定。 而對設置該條款的一方,經溝通了解,其主要考慮為: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對當事人已經約定明確金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失有一種司法過度干預的傾向,即只要違約方提出調整請求,人民法院就要審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是否存在及具體金額,而在損失舉證困難時,就可能會出現對守約方很不利的判決結果,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只得事先約定要求對方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