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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返還定金和違約責任

法律1.29W
主張返還定金和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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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違約金和返還定金


違約金與定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各有定義,起最主要的區別是否需要先行支付。所謂違約金的含義只一方由於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出足夠數量金錢物質。違約金數值由雙方協商確定。如當事人並沒有提出違約金約定,當事人對方違反合同後,他無權向對方索要違約金的物質金錢,只能通過其他方式追究責任。定金作為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實行先行繳付原則,交付成功以後合同才具有效力。違約金可事先約定,它是一種違約責任凡是,不必進行先行交付。根據《合同法》第116條規定:“噹噹事人一方既約定了違約金,有約定了定金,若對方違約,這方有權提出索要合適的違約金數或定金。”所以説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通過小編對外貿合同違約責任的情形的簡要介紹,可以看出外貿合同違約責任和國內一般合同的違約責任差別不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外貿合同會涉及到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相關規定,需要謹慎對待。若還有更多複雜的法律問題,最好向專業人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