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可以收集證據嗎
法律2.59W
行政訴訟律師可以收集證據嗎
行政訴訟律師可以收集證據嗎代理律師沒有收集證據的權利。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來作出決定.如果行政機關是在缺乏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的,進人行政訴訟階段後,也不能再行收集證據,尤其是向原告收集證據。
行政訴訟中的證據調取與收集規則
(1)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與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不同,這是法院自身的調取證據職能。在庭審模式改革的今天,法院更多地處於中立、消極的地位,證據提供多由當事人自己完成,所以,法院的調取證據職能應該是受到限制的。法院有權調取證據的情形包括: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法院調取的;
②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2)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如果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在現有的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錯綜複雜關係中,就有可能形成法院對被告的縱容。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被告經法院准許可以補充相關證據的情形有兩種:
①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
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從另一角度觀之,這也是對法院允許被告再行收集證據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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