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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的收集規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前款1、3、4、5、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行政訴訟證據的收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