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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的合同效力認定

法律1.5W
通知書的合同效力認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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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認定

用人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均需以書面形式通知。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一般包括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正常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以及終止勞動合同辭退等五種情形,此外對事實勞動關係而言,還有終止勞動關係辭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送達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對事實勞動關係而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送達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並出具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用人單位的辭退通知書沒有送達勞動者,該通知書則是無效的;而被送達的辭退通知書從何時開始生效呢,是用人單位決定辭退勞動者之日,還是辭退通知書送達之日?目前,在執法、司法實踐中的認識是不一致的,有的認定為用人單位做出辭退決定之日,有的則認定為辭退通知書送達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