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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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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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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而招標文件實質上是招標公告內容的具體化,所以也屬於要約邀請的範疇。所謂要約邀請,依照《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所謂要約,依照《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從合同法意義上講,招標人的招標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以吸引其投標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屬於要約邀請。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條款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屬於要約。

招標人經過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實質上就是招標人的承諾。所謂承諾,依照《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產生法律效力。本法規定中標通知書以發出後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發生法律效力,是因為這樣更適合招標投標的特殊情況。如果中標通知書在中標人收到後產生法律效力,若招標人及時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但是中標書在傳送過程中並非由於招標人的過錯而出現延誤、丟失或者錯投,致使中標人沒有在投標有效期終止前收到該中標通知書,招標人則喪失了對中標人的約束權。而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即產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建設方從眾多投標方中確定施工方後,會發送工程施工中標通知書,這是通知施工方中標的書面憑證。通知書的內容應該言簡意賅,將工程項目、中標情況、簽署承包合同時間和地點寫清楚即可。中標通知書作為一種要約,具備法律效力。工程建設方發出通知後,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