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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別關係夫妻財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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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別關係夫妻財產關係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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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夫妻財產關係

夫妻財產關係,是指夫妻雙方在財產、撫養和遺產繼承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權利義務源於夫妻的人身關係,是夫妻人身關係的直接後果。


  二.夫妻間財產權利的行使

(一)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實行婚後夫妻財產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約定的),夫妻雙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

(二)夫妻雙方均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三)夫妻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律還禁止以任何藉口侵害配偶的財產繼承權。

《繼承法》第30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其立法精神在於特別注意維護婦女的合法財產權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則的逐步實現。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l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瞭解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雖然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存在債權人代位權,但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代位權並不存在,複議雙方對共有財產存在共同的處理權,不存在是否代位的問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權債務關係中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有害於宅院人利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