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繼承的遺囑和夫妻關係解除有關係嗎
一、夫妻相互繼承的遺囑和夫妻關係解除有關係嗎
如果夫妻立遺囑雙方相互繼承對方的遺產,那麼該繼承是基於夫或妻係為另一方的法定繼承人,如果雙方婚姻關係解除,那麼就不是遺囑中的法定繼承人,其不能作為夫或妻繼承另一方的遺產。而且,遺囑可以撤銷、變更或者重新立遺囑,夫妻關係解除後,雙方均可以重新立遺囑。
夫妻共同遺囑是指夫妻之間經過商量,對共同財產採取一致意見,用同一個遺囑的方式處理死後的財產。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是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處分的對象是作為遺產的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夫妻共同遺囑,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同時也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夫妻雙方可以用共同遺囑處分其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可以訂立共同遺囑。
二、夫妻共同遺囑效力如何確定
夫妻共同遺囑的類型大致有三種:
第一種是單純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雙方在同一個遺囑中指定他們的繼承人中的某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
第二種是相互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互相指定對方繼承自己財產的共同遺囑;
第三種是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的遺產首先由生存一方繼承,等到雙方都死亡後,他們的共同財產再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對於第一、二種類型的夫妻共同遺囑而言,有兩種情況:
1、夫妻雙亡後,共同遺囑才能生效;
2、夫妻一方死亡後,共同遺囑中處分死者財產的部分生效,處分生者財產的部分不生效。
對於第三種類型,只要一方死亡,遺囑立即生效,死者的遺產由生者繼承。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雙方相互訂立了繼承的遺囑,那麼在夫妻雙方關係解除以後,作為丈夫和妻子這個法定繼承人的關係也就解除了,不屬於遺囑中的法定繼承人,而且雙方在離婚以後,還可以撤銷遺囑,重新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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