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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包括財產關係

法律1.53W
夫妻關係包括財產關係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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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關係包括了什麼


法定夫妻財產製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後都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範圍。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8條則明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範圍,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三)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四)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於個人財產。夫妻財產除了包括積極財產外,還包括消極財產,即對外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負擔債務,由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清償;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後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