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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要形式都有哪些

法律2.73W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要形式都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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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表現形式有哪些

(1)以“體外循環”手法非法以貸吸存。“體外循壞”又稱“繞規模”,通常指貸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未在上級行規定的放貸規模內放貸,而以帳外吸收存款、帳外發放貸款的違規操作法存貸。通俗地説,體外循環就是誰能給我拉來存款,我就將此筆放貸規模“體”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貸給誰。此種體外循環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損失”者,也屬本法第187條所規定的用帳外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行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補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種情況下,吸收存款人為了不從帳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違規操作情況,往往採用在存款人前來存款之際,直接從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帳上為存款人劃出一筆款項、作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補償結存款人,從而在事實上抬高了存款利率,並以此高利手段來吸引存款人前來自己所在銀行或金融單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會上大搞有獎儲蓄的辦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實質,仍然是變相抬高國家所規定的存款利率,情節嚴重者,必定擾亂整個社會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給付實物或期約給付實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5)以暗自期許存款方對其動產、不動產的長期使用權來非法招攬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