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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存款罪犯罪主體是哪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存款罪犯罪主體是哪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公民的存款以及資金安全產生威脅,刑法對於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要嚴厲打擊,那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存款罪犯罪主體是哪個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存款罪犯罪主體是哪個

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是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刑法的相關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裏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大類: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現方式為:吸收存款人徑直在當場交付存款人或儲户的存單上開出高於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數來。因而此種方式又可簡稱為“帳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所謂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雖未在開付出去的存單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卻通過存款之際先行扣付、或允諾事後一次性地給付或許以其他物質、經濟利益好處的方式來招攬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實上獲得相當於提高存款利率的“實惠”後,欣然“樂於存款”於該吸收人所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此種方式,又可簡稱為“帳面上無反映”方式。

3、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對此類行為,無論其是否提高了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也不問其是否採取了其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來吸收存款,只要其從事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即屬“非法”行為,一概構成本罪。

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即便構成本罪既遂。這也反映了立法上對本罪行為人所實施的、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從嚴打擊的意向。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有的金融機構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眾存款,由於利率不是該金融機構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屬於其故意實施,因此不構成本罪。

三、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176條的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知識,相信您對於非法吸收存款罪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