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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仲裁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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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仲裁員資格
仲裁員是什麼
仲裁員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糾紛進行評判並作出決定的居中裁判者。從對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角度看,仲裁員與法官很相近。但二者實際有着本質區別。法官是經國家立法機關任命並在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而仲裁員則不是一種專門職業,他可能是商人、教授、會計師、技術專家等。從裁判權的來源看,法官的審判權來源於國家的司法權力,而仲裁員的管轄權只是來源於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的授權。超出授權範圍,則仲裁員無權行使管轄權。 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資格條件做了相當具體明確的限定。 《仲裁法》第13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