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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代理要點

法律2.08W
代位權訴訟代理要點
代位權訴訟律師代理費

合同法》第73條第2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在滿足代位權享有條件時,債權人通過向法院起訴和預交代位權訴訟費用來行使自己的代位權,由於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系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所致,其歸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因此,代位權訴訟的訴訟費用應當由債務人交納。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


(一)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實行計件收費,分階段計算如下:


1、偵查階段 2000元—8000元


2、起訴階段 3000元—10000元


3、審判階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訴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計件收費,參


照上述標準執行;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係的


收費標準執行。


律師代理民事、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以下比例分檔、累計收取:


10萬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內 6%—5%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內 5%—4%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內 4%—3%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內 3%—2%


1000萬元以上 2%—1%


代理行政訴訟或勞動爭議仲裁


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2000—6000元;


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收費標準執行;


代理行政複議案件,按照行政訴訟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代理各類申訴案件的立案,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後又代理訴訟的,按前述相應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


以上各項標準,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訴訟案件一審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未辦理一審而 辦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取;曾辦理一審又辦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酌減收取;曾經代理仲裁的, 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標準酌減收取;執行案件,按照一審或二審的收費標準收取;發回重審的案件,按一審或二審標準酌減收取。


擔任法律顧問


(一)為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師服務費;


(二)為自然人、家庭、個體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師服務費;律師為法律顧問單位參加談判、草擬重大合同、辦理訴訟(或仲裁)案件、辦理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應按各類案件的收費標準酌減收取律師服務費。


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民事案件中涉 及財產關係的收費標準執行;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協商收費。解答法律諮詢、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的,實行計時收費。


對本收費標準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務,除以上規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適用計時收費方式, 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工作小時200—2000元。具體的計時、收費方法由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


律師辦理疑難、複雜和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可與委託人協商,在收費標準 以上收取律師服務費。


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 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市)的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應在上述收費標準以下與委託人協商 收費,但減少幅度不應超過收費標準的50%。


律師事務所為委託人提供法律事務服務,可以收取差旅費。收費金額在已收取(擬收取 )法律服務費總額的10%以內另行向委託人收取。市外辦案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另行協商。


以上收費標準中的各類收費金額均為人民幣。律師辦理涉外法律事務的,由律師事務所 和委託人另行協商,可以收取外匯。


本辦法未作詳盡規定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本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