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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權訴訟

保險代位權訴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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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代位權訴訟

 按《解釋》中規定的相關事項審查原告是否具備提起行使保險合同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合法。

2、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主要是指基於撫養、扶養、贍養、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撫卹金、養老金、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與當事人人身密切相連、不可分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