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合同終止不影響什麼的效力

法律2.72W
合同終止不影響什麼的效力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合同法總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了構成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合同具有規定的任一情形時為無效。但下列情形,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事由:

1.合同條款不完備。關於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法並沒有規定,實踐中,一般仍沿用經濟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為參考依據。合同主要條款(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是否具備,只涉及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利益,而不關涉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故不能因為合同主要條款不具備而認定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主要條款不具備的合同,可以採取合同解釋規則來填補漏洞,對合同條款進行補充,使之有效。

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僅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是合同存在的證據,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不能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如有其他證據證明合同存在的,合同也成立。法律對於合同形式所設置的法律規範屬於倡導性規範,該規範僅是當事人行為規範,不是法官裁判規範,當事人是否採取書面形式,僅會關涉合同當事人私人利益,國家沒有必要進行干預,違反倡導性規定並不導致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對於特定合同關係所作出的書面形式的要求,既非合同的成立要件,又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它主要有證據功能和督促當事人謹慎交易的功能。合同法中強制性規範條款均為關涉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設置,不容當事人變更,違反此合同當然無效,法官裁判案件可以直接加以適用。

3.超越經營範圍。我國針對特定行業設置市場準入的強制性規範,如採礦許可、網絡文化經營許可等,就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強制性規範與合同效力之間的關係,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合同主體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一般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如毒品、槍支)等嚴重超越經營範圍所訂立的合同無效。筆者認為,對違反限制經營和特許經營的合同,不能一概認定無效,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具體認定。

4.違反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鼓勵交易系合同立法的重要精神,合同法實施以後,確認合同的效力,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除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外,不能依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確認合同無效。對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在未上升為法律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適用,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可見,對規章在合同效力確認中的地位並未絕對否定,仍考慮到其特殊性而留有適用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