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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意外死亡責任認定

法律3.08W
建築意外死亡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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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意外死亡誰的責任

建築工地意外死亡的責任承擔問題需要經過調查以後才能確定,如果是工傷事故的話,就應該是建築單位的責任。如果死亡的工人違反了工地的安全規定之類的導致死亡,工人本身也有一定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傷。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從反面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