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哪些理由
訴訟理由
2011年8月份,五金公司收到深人社認字【2011】第591795001號工傷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呂某某於2010年9月18日在廠內因日常工作受傷,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受傷部位為腰部,並認定為工傷。五金公司認為被告作出該認定書,缺乏事實依據,理由如下:
1、呂某某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2011年4月7日,但是,呂某某和五金公司的勞動合同於2010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呂某某也沒有繼續上班的事實,因此,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10年12月31日自然終止。也就是説,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呂某某和五金公司已經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具備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
2、該認定書註明,據呂某某提供的診斷書(或病歷本)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受傷部位是腰部。可是,根據呂某某的病歷本以及影像檢查報告可知,診斷為“右膝關節髕骨骨折治療後改變”,並無腰部受傷的記錄。事實上,呂某某於2010年3月19日受傷並認定為工傷,受傷部位為右膝。2010年9月開始重新上班,並且9月份是正常上班,沒有休病假,根本不存在再次因工作受傷的客觀事實。
3、2011年7月12日,深圳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一份《工傷與病情關聯性確認鑑定意見》,認定呂某某2010年9月18日受傷與腰椎間盤突出症構成關聯性。並且,沒有提供2010年9月18日受傷的事實依據,也無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依據。同時,該鑑定意見沒有註明醫療鑑定專家組鑑定依據的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相關條款。
最荒唐的是,五金公司一開始收到的是一份2010年12月工作受傷病情關聯性鑑定意見,五金公司提出呂某某2010年10月開始就沒有上班,12月不可能受傷的意見後,觀瀾社保站收回了原鑑定意見。沒想到,之後就重新作出鑑定意見,將受傷時間改為2010年9月18日,以便和呂某某2010年9月有上班相吻合。而正是這份沒有事實依據的、隨意更改受傷時間的、荒唐的鑑定意見成了工傷認定的依據。
4、無論是作出關聯性鑑定意見還是工傷認定書,都應該有受傷的基本事實,職能部門受理申請後,應該向用人單位調查,瞭解情況。可是,五金公司在收到鑑定意
通常情況下如果發生意外事故都會給工作者帶來很大的損失,因此需要認定工傷來給受害者給與一定的補償,從而使受害者的利益不受太大了損失,從而來保障工作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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