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民事訴訟

離婚訴訟,離婚理由

離婚訴訟 離婚理由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關於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連續兩年以上與家庭斷絕通訊聯繫,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才會判決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