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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決債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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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決債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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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未決羈押



    未決羈押是指在法院有罪判決生效前,對法律上應視為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是為了保證偵查和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一定時期的司法資源和訴訟手段的有限性,使在刑事訴訟中既能查明案件真相,又不損及涉訟公民的個人自由,成為一種理想。而如果將有限的司法資源滿足某一特定的價值,則另一價值的受滿足程度就必然大大降低。如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可防止其毀滅證據,有利於獲取口供。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是無辜的公民,那麼對其自由的損害已成必然。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在刑事訴訟領域時刻處於被公權力限制、剝奪的狀態,最易受到公權力的侵害。而針對犯罪嫌疑人而非已決犯的未決羈押就更可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一但採用羈押措施,勢必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對嫌疑人的各項活動產生很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