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一、債權債務轉讓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的債權轉讓是需要股東大會同意的,股東大會三分之二的股東表決通過的,公司可以轉讓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債務轉移合同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係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係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這並非説無任何關係,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
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由此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有關公司利益的和股東權益所有的時候,都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並不要求股東會人員全部同意,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如果不經過股東會或者是股東會沒有通過的仍然繼續轉讓,那麼此轉讓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説是無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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