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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予執行條件

法律1.36W
行政拘留不予執行條件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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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予執行條件是什麼,行政拘留延緩執行期間可以去外地麼

根據法律規定,被處罰人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未經決定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被擔保人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條 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被處罰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決定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決定機關報告;
(三)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得干擾證人作證、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絕或者阻礙處罰的執行。
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公安機關不得妨礙被處罰人依法行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二百零二條 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符合條件的,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併到公安機關將被擔保人領回。

第二百零三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被擔保人遵守本規定第二百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擔保人偽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對擔保人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對被擔保人恢復執行行政拘留。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但被擔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或者被處罰人逃跑後,擔保人積極幫助公安機關抓獲被處罰人的,可以從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