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停止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拘留停止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被拘留人在收拘時候或者收拘後有4種情形,拘留所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1、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2、被拘留人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
4、被拘留人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
二、停止行政拘留後還用拘留嗎?
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被拘留人患精神病、傳染病、因病醫療等停止執行的情形消除後,被拘留人不再執行原行政拘留決定。
三、停止執行行政拘留和暫緩執行行政拘留,這兩者有何不同?
1、對象不同。停止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象是患精神病/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等被拘留人,而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象是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要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處罰人。
2、前提不同。停止執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是不適合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是否提供擔保人或者擔保金。停止執行行政拘留,是不需要提供擔保人或者擔保金的。而暫緩執行行政拘留,需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8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提供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4、行政拘留是否需要執行?被拘留人停止執行行政拘留後,不再執行行政拘留。而暫緩執行行政拘留,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行政拘留已經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了,若是需要中止行政拘留的話,往往是因為被拘留人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身患重病需要外出治療,而在短時間內還無法醫治好的。一般在中止行政拘留的情形消除之後,那麼還是需要繼續對被拘留人執行剩餘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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