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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支付解除合同

法律1.83W
延遲支付解除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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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交付房屋解除合同並且賠款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在任何情況下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法律尊重當事人的自主約定,並不禁止合同雙方約定比三個月更長或更短的容忍期限(催告並給予寬限期是依據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本着維護合同穩定性的立法精神,在一方輕微違約、並不影響達到實質性的合同目的的情況下,法律對守約方必須給予違約方必要容忍的要求)。而若沒有約定時,方須按法律規定執行即:三個月的起算是以買受人的催告為前提,若買受人無法證明已經就交房問題向出賣人發出了有效的催告,則該三個月的時限計算將難以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