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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徵地行為的特徵

法律1.26W
違法徵地行為的特徵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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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違法徵地行為


如果政府在徵收村民土地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無權徵收而徵收土地、超越職權徵收土地、未批先徵、少批多徵、不按法定程序徵收土地、不按法定標準給予村民補償、不給失地村民落實社會保障等等,就屬於以上所説是無效的或者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而可以統稱為“違法徵地”。


  二幫忙向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複議。

律師可以協助失地村民可以從知道政府徵地之日起的60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收到複議申請後5日內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決定不受理,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從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複議機關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決定的種類:

1、維持徵地行為;

2、限期履行在徵地中未履行的義務;

3、撤銷徵地行為;

4、變更徵地行為;

5、確認徵地行為違法。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跟據以上法律規定對省部級單位的徵地行為必須先到省部級單位進行原級複議,而不是直接到上級請求複議,一旦請求國務院複議,國務院的複議決定就是終局裁決,對此申請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