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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八十四條

法律1.09W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八十四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是: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