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負責人出庭的制度
法律3.13W
行政訴訟負責人出庭的制度
1.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是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制度,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和先進性。 設立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實質性化解行政糾紛、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識,發揮了實質性化解行政糾紛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是指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應當在第一審、第二審、再審等訴訟程序中出庭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出庭應訴,適用本規定。應當追加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其負責人出庭應訴活動參照前款規定。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被訴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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