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要如何申請證人出庭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應於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須經法院許可。申請只可能有兩個法律後果,即許可或不許可。這意味着法院應當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對於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明顯不具有出庭作證的可能性與必要性的,法院不予准許。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及時通知證人,通知時限為開庭審理之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中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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