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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行政複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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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行政複議的判決
什麼是行政複議決定判決裁定

複議判決,是指複議機關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根據審理所查清的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對行政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結論性處理決定。比如判決維持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確定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判決撤銷行政機關(工商局)的行政許可等。


裁定,是指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所作出的判定。  主要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終結複議、中止複議、複議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准許或者不准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決定,是指複議機關為了保證行政複議的順利進行,依法對行政訴訟中的某些特殊事項所作的處理。  適用範圍:


1、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


2、對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


3、申請延長複議期限


仲裁是將當事人事先約定以後發生糾紛後,將爭議的事項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目前我國的行政仲裁主要是解決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勞動仲裁)以及農村承包合同糾紛


例如:你申請工商營業執照,縣工商局不發證給你,你向市工商局申請複議,經複議,上一級工商局認為下級工商局不發證無正當理由,判決縣工商局重新做出行政行為即重新審查你的資格,發證給你。


複議期間,你忽然想撤銷複議申請了,市工商局審查你撤銷複議理由正當,就會裁定準予撤銷複議申請。


複議期間,你發現複議機構記錄員和縣工商局發證機關的領導是父女關係,你提出迴避申請,市工商局經審查屬實,就會做出記錄員迴避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