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執行主體,除了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執行執行行政處罰之外,還有其他的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可以執行處罰,關於針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行政複議申請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知識。
一、針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
税務行政複議申請書是申請人向税務機關申請複議時遞交的,引起税務行政複議程序發生的申請文件。
複議申請書的內容主要有: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註明是否已經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並附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申請複議應注意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複議申請就不被受理。
申請人應是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包括納税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税務爭議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有權申請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複議。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申請人對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該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税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被撤銷合併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税務機關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最初報請批准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屬於規定的申請複議範圍。一是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包括: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審批減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税款行為。二是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提供納税擔保行為。三是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四是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五是税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抵繳税款。六是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對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户、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法,導致未繳、少繳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沒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為。八是法律、法規規定税務機關受理複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屬於相應的複議機關管轄。複議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税務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複議。要根據是國税局還是地税局作出税務行政行為,相應地申請複議。對國家、地方税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分別由其上一級國家、地方税務局分別管轄;對國家和地方税務局聯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由各自的上一級國家和地方税務局共同管轄。
對税務機關征税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在提出申請前已經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
複議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不提出複議申請,即喪失複議申請權。法定期限主要有:一是對徵税行為不服,須先複議後向人民法院起訴,且先須納税,收到税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申請複議;二是對税收保全、強制措施等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提出複議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三是申請人對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擔保行為、保證金、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拒絕頒發税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為等不服的,自知道行為之日起15日內申請複議或起訴。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複議或裁決不予受理。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關於針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話是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律申請行政複議,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如果還不服,是可以委託律師幫忙,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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