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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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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的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的立案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非法運輸、攜帶兩種以上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為了走私製毒物品而採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製毒化學品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實施走私製毒物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獲了易製毒化學品,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是製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改變產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籤、商標等產品標誌的;
(二)以藏匿、夾帶、偽裝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製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
(三)抗拒檢查或者在檢查時丟棄貨物逃跑的;
(四)以偽報、藏匿、偽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等檢查的;
(五)選擇不設海關檢查站的路段繞行出入境的;
(六)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託運、寄遞手續的;
(七)以其他方法隱瞞真相,逃避對易製毒化學品依法監管的。
明知他人實施走私製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