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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人身傷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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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人身傷害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人身傷害賠償

人身傷害是指因產品具有缺陷而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所造成的損害,包括健康所損、致人殘疾、致人死亡。

對人身傷害的賠償,通常適用一般侵權賠償原則,要求賠償人身傷害所造成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

各國產品責任法及國際公約均有規定,賠償範圍也幾乎沒什麼分歧。

80年代以來我國法律對於人身傷害賠償範圍日趨擴大。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了人身傷害賠償,此後1993年<產品質量法)進一步增加了致人死亡的應當賠償撫卹費,隨後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又增加了治療期間的護理費、殘疾生活自助具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2000年修改的<產品質量法)第44條第1款對人身傷害賠償作了完整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

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經過這一次修改,可以説我國對於人身傷害賠償是完整而且明確的,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與國際上的規定基本一致。

這個問題最終的處理辦法肯定也就是打傷人的一方拿出多數醫藥費,校方則承擔少數醫藥費。並且情形嚴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情況下我們應當追究打傷人和校方的法律責任,並且可以申請營養費誤工費等相應賠償,若校方可以證實已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的時候可以免除校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