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

法律5K
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歸責原則

一種觀點認為是過錯責任,一種觀點認為是無過錯責任,其中前一種是主要意見。還有人認為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應當包括公平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

1、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不承擔無過錯責任。

關於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問題,法律規定是具體的、明確的:

①《民法總則》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確立了我國民法的一般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其主觀過錯為前提。

②《意見》第160 條明確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它明確規定了學校對在校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傷害事故僅承擔過錯責任。

學生在學校如果發生了這個不好的事情,或者遭受到這個傷害的時候,這個學校是應該負責的。但是,如果這個情況是學生在外面出現了這個受到傷害的情況,學校這個是不負責任的。這要看實際上發生的情況來判斷學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