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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交回承包土地

法律1.72W
自願交回承包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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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法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願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關手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地。”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村委會違法強行收地,然後説是村民自願交回的,因此在沒有承包方的書面申請,承包方又否認交回土地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是承包方自願交回土地。


    在我國,農村的土地都是實行承包制的,農民將國家的土地承包過來,在上面耕種以獲得收入,村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也就是説,出現了以上五種情況時村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是合法的,但除此以外,如果村委會強行將土地使用權收回,即屬違法,村民可以到法院起訴村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