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公安機關執行法院逮捕決定

法律1.05W
公安機關執行法院逮捕決定
公安機關如何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不僅包括將人捉拿歸案,也包括在法定條件下變更、撤銷逮捕的強制措施,具體來説:


1、可以變更或解除逮捕:


(1)具體情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將逮捕予以變更或解除:


①患有嚴重疾病的。


②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


(2)對逮捕超過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員依法有權要求解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


(3)對逮捕超過法定期限而要求解除的,依法應向原批准、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原批准、決定的機關經過審查,對於查明逮捕確實超過法定期限的,有義務儘快糾正,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2、應當變更、撤銷或解除逮捕:


(1)具體情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逮捕予以變更、撤銷或解除:


①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②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③不符合逮捕的適用條件。


(2)申請人員: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委託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3、應當變更為逮捕:


(1)具體情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為逮捕:


①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57條規定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被監視居住人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的義務,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


②應當逮捕但因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癒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2)公安司法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應當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這是非常恐怖的。所以被逮捕時一定要求公安機關出示相應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