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按批捕決定書執行怎麼辦?
一、公安機關不按批捕決定書執行怎麼辦?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不能執行逮捕措施,繼續偵查。公安機關不按批捕決定書對嫌疑人採取措施,檢察院可以監督並責令改正。
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複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複核後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複核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
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院拿到逮捕申請書後作出哪些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對於一些重大案件,檢察院會先介入,和公安機關一同辦案。檢察院做出批捕決定的,公安機關不能反駁要執行,不按照逮捕書命令辦的,檢察院會帶人逮捕嫌疑人並問責有關人員。當然,對於檢察院不予逮捕書,公安機關可以提出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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