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捕哪個執行逮捕?
一、法院批捕哪個執行逮捕?
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但是沒有逮捕權,逮捕權是公安機關所有的。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1、對於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公安機關如何執行逮捕程序?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綜上所述,一般的刑事案件屬於公訴案件,由檢察院批准逮捕,而有的案件是自訴案件,檢察院不受理,需要的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訴。這樣法院受理後會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逮捕,簽發逮捕令後,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另外,法院還應該將相關事項告知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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