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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嗎

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有兩種情況:
1、對於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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