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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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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包括哪些
民法典中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包括哪些
1、締約過失責任可以分為合同無效的締約責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締約責任。具體包括以下類型:擅自撤回要約導致合同訂立失敗;因未盡通知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造成方承擔過失責任;因未盡保護義務造成對方權力遭受侵害;其他合同不成立的情形;由於合同訂立問題或要件問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變更或撤銷;無權代理的情形。
2、締約過失責任的範圍應包括簽訂合同、解決糾紛的支出、未達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損失,這些都應當是締約過失責任範圍,在權利人請求賠償時,應予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