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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申訴

法律2.43W
行政處分申訴
行政處分的申訴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日起,其行政處分的申訴期限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申訴的條件是: (1)申訴必須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自己提出,如受處分人已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提出。 (2)必須有明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4)必須在法定的申訴期限內提出,即自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30日之內提出。 (5)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