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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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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
如何區分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
1、被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制裁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行政處分制裁的則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2、實施的主體不同。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作出,這些主體具有對外管理的職權,其行政處罰權已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公務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説,一般的行政機關都具有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權。
3、制裁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係;而行政處分制裁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務員,與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只存在一種基於行政組織關係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4、制裁的形式不同。
行政處罰的種類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包括以下幾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各種行政機關能夠作出哪些種類的行政處罰權力是不同的,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執行。而行政處分的形式,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共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等8種,每個行政機關都可以行使這8種形式的行政處分。監察機關的監察處分形式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5、救濟的途徑不同。
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申訴。